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

作者: 时间:2022-04-02 点击数:

 

一、所有在实验室工作、学习的人员,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,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,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。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,坚持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的原则: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,克服麻痹大意思想,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。

二、要坚持谁主管,谁负责的原则,二级学部必须与各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,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,落实到位,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。

三、学院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,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,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,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、有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。每个实验室要设置基本的救助材料如小紧急救助药箱等。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,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,及时补充、更换失效器材,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。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,必须首先撤离人员,然后尽快整改。

四、二级学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部长(副部长)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,每间实验室专职人员为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,对该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,具体负责做好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,是本实验室的防火、防盗、防爆、防意外事故等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实验室责任人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、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,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。

五、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,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。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情况,如火灾、爆炸、腐蚀性液体倾洒、电击损害、地震、自来水爆管等,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。

六、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,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。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、设施,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,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,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。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,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、水、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,确定安全无误后,方可离开实验室。

七、对有电工、焊接、振动、噪声、高温、强光闪烁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,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,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。

九、严格实验室废物的处理。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,统一处理。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。

十、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、科学、规范、整洁、有序的原则。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、整理,安全有序的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。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、存放,一般应有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。

十一、为保证人身安全,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,不得在实验室内进食、喝水。实验室内禁止吸烟。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,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。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、家具等。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。

十二、对违章操作,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、污染、中毒、人身重大伤害、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,事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,并立即向学部、保卫处及国资处和公安部门报告。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,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。

火警电话:119

保卫处电话:3548110 (内线5110 )

匪警电话:110

国有资产处电话:3545077 (内线5077 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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